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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连增!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再提标
时间:2021-07-11 作者: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公众号 文字放大 | 文字大小重置 | 文字缩小

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十五连增”。

根据《通知》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提标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测算,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尽快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编辑:董雪婷

责编:王乃强

审核: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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