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编辑:董雪婷
责编:王乃强
审核: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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